纳服司的这个回复你认为对不对:取得的租金应确认为哪一年的收入?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该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度收入还是确认为2010年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按照您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09年,则您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的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10年,则您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10年的收入。

该项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并未跨年度,因此不适用“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规定。

第三只眼理解:小编看着有点晕的一个问题,所得税的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的日期,小编认为应属于租赁行为发生日起开始,都没有提供服务,何以确认收入呢?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小编是认为有行为发生在前的理解。即应是2009年为预收租金,2010年确认收入,至于跨年度,这都不用靠跨年度,直接就属于2010年度收入。

从预收转为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会不会有矛盾呢?何时转呢,是按月吗?小编的理解是一次性确认,如果收到的是2010,2011两年的,则认为全部属于2010年度的收入。

而增值税方面,在预收款项时(未发生租赁行为前也算)即发生纳税义务,2009年仍为营业税的时期。在营改增之后,仍是遵循着这一原则。

您认为是属于哪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呢?小编期待您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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