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三类之外的企业可以参照11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教:问题:上述等字是列举三类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还是符合上述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三类之外的企业可以参照11号文件?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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