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公司接待客户的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问题:公司接待客户的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接待客户的住宿费所取得的进项,如果属于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只眼:为何要收集这个问题,这儿有几个点我们要关注:

一是,如果是公司搞业务活动,邀请客户来参加,一并以会务费的名义处理了,这种情形下是“逼”着人家来的,就不存在招待之意,属于正常抵扣事项为宜;

二是,如果是酒店自己的宾馆,客户来住,估计也分不清啊,这种情形之下,并没有进项采购的情形。这种情形之下,是视同销售,但估计很难查找出来的。注意,并不是对于服务中消耗的进项进行转出处理。

三是,不得抵扣也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已到了消费终点了,没有链条延伸了。

四是,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作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即可,并不是自己提供的服务时,是这样,但是如果是自己的服务,则需要视为视同销售处理(尽管劳务上也查不清的事,规则是这样的定)

五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业务招待费,那也是个人所得的一种表现,相当于是给的现金结果,依照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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