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度新设立是不是要分摊所得税预缴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自播菜网络的伙伴的探讨:请问大家,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思是在总公司缴纳不在分公司缴纳?2017年10月成立,从2018年1季度再开始分摊就地缴纳吗?2017年汇算清缴也不就地分摊?

小编特别梳理一下,以作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是解释为当年并不分摊这个二级机构的所得税,即作为大盘子跟原有的机构之间分摊了。但有如下几个情形需要关注: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7号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这儿也是说明了基于新设立的机构,不就地分摊所得税,是连续的,并不存在汇算清缴时再对其分摊所得税。从2018年始开始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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