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7-07-11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2017-0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有何要求?

2017-07-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注:本文根据北京地税局官网2017年12366咨询热点整理,顺序标号可能和原标记有差异,具体序列号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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