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2.19

关于开展2019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2-19  http://rsj.panzhihua.gov.cn/zwgk/tzgg/1117927.shtml

各县(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攀枝花市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攀社险〔2010〕56)要求, 2019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和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暂按以下要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2018年度参保单位个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进行申报。各险种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工资基础上,暂按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经保底封顶后生成,待2018年度相关参数公布后统一调整控制。

(二)参保单位按全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新招入职工、调动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三)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办法及时间另行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统一按上述办法要求以及攀枝花市财政局《攀财预〔2018〕29号》文件规定申报缴费工资。

(五)各参保单位均按照2019年3月份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进行申报,2019年4月补缴2019年1-3月份因缴费工资调整的差额部分。

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限规定

(一)自2019年1月开始,各险种缴费高低限统一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下比例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60%-300%;基本医疗保险:80%-300%。

(三)根据攀劳社发[2005]24号文件“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规定,我市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含劳务派遣等),其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申报办法及报送时间

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所申报的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必须经本人的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公示七日以上。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再改变。

按照《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17〕493号和攀社险〔2019〕4 号)文件,请参保单位采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办理申报业务。

申报时间: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管理参保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险种(不含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申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到2019年3月24日,逾期将不再受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2019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将停止下达征缴计划)。

  四、其他要求

(一)2018年各项社会保险存在欠费情况的参保单位,需在2019年3月20日前将欠费缴清,未按规定缴清的单位,社保机构将不再受理参保单位2019年缴费工资申报,由此导致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二)请各参保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统计今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据实申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同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和2018年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

附件: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承诺书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承诺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在2019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

二、我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对有关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工作中所遵循的“应参尽参、应缴尽缴、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等法规及相应罚则有深入的了解。

三、我单位已知情,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等过程中发现因我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缴费人数以及未履行“应参尽参、应缴尽缴、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等义务,我单位及法人代表和相关经办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参保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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