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3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吴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青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吴卓公司期间,伙同公司财务高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为名,通过支付9%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吴卓公司虚开河南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4,684.02元,税款人民币308,755.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1月23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涉案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同案人高某的供述、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卓公司提供的进项明细等、吴卓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A局第二稽查局出局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B局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吴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小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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