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学习租赁准则011:对短期租赁的界定

学习租赁准则011:对短期租赁的界定

原创 2017-11-18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前面已经述及,对于短期租赁和低值租赁(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可以实行豁免,不采用准则规定的标准模式,而采用简化的模式。我们先对短期租赁进行分析。

最初国际准则曾经准备将短期租赁定义为:在租赁开始日,最大可能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但是,很多利益相关方提出了反对意见。一个方面,他们质疑如果按照这个定义,短期租赁会变得非常少见;另一方面,实务中很多按月滚动租赁的交易无法符合这个定义。业内的质疑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动摇。但是还好,最终国际理事会决定以使短期租赁期限的确定于租赁期的确定保持一直的方式扩大短期租赁的豁免范围。也就是考虑行使续租选择权和不行使续租选择权的可能性,最终IFRS16号准则将短期租赁定义为:在租赁开市日,租赁期为12个月或更短期间的租赁。这个定义不需要考虑所谓的最大可能性。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和条件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从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期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短期租赁也存在一个可能的风险,就是当事人利用明确的政策规定来构建交易使其符合短期租赁的豁免条件,换句话说有可能印发会计操纵。但是理事会充分考虑后,认为这种风险是可控的,一个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出租人没有动机去减少租赁期,租赁期越短就越会增加出租人资产剩余权益的风险。这个时候,出租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就可能要求承租人提供租赁付款额来降低自己的风险。比如,初始合同约定六个月的租赁和约定三个月的租期,相对而言出租人要求的租赁月单价(单月租金),后者会更高一些。如果你早先约定的租赁期是九个月,属于短期租赁,后来你有变更租赁期,国际准则要求承租人将其视为一项新的租赁并重估短期租赁的租赁期。

按照租赁准则第6段的规定,如果承租人选择对短期租赁或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不采用第22-49段中的规定(浪子注,其实就是采用确认豁免模式),则应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性方法将于与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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