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入准则035: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承诺
原创 2017-11-19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收入准则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这一段是很多同学看到的时候都会觉得很费解的地方,对以上的解释:这些通常是指一些重复性服务合同,比如保洁合同、交易处理合同、供电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者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以保洁服务为例,约定每天服务三个小时,但是没有必要将每天的三个小时的服务作为一个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到每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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