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证券公司支付业务介绍费的税前扣除

百思不得姐:证券公司支付业务介绍费的税前扣除

原创 2017-09-22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是证券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这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也是非常可观。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与这里的承销保荐业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

财政部有一个限制佣金手续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文件,财税【2009】29号文。这个文规定,除了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这个文件还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句话其实也不难理解,承销手续费通常是冲销股票发行的溢价,自然也就不得在申请扣除。但是细思恐极,证券承销费的本质是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代销报销的服务,其实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中介机构手续费,就像银行代收费业务一样其实是个劳务。但是如果将证券承销理解为一般性劳务,那么发行证券发生的承销手续费根本不属于财税【2009】59号文的约束范围,也没有必要写在29号文之中并作为该文件的一条来单独表述。现在我们的29号文就明确这么写进来了,证券承销费难道也属于需要限制手续费扣除的中介业务吗?按照29号文来理解,应该就是这个思路。

这下问题就来了,如果我们将证券公司取得的证券承销费收入理解为中介代理业务收入的,证券公司在承销业务中还会给其他机构支付业务介绍费、业务推荐费、信息费等同样属于佣金手续费性质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证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还是接着按照5%的上限比例来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这下我感觉,我们如果按照29号文到15号文一贯性地理解其对证券承销费的定性,似乎上面的问题就应该全额扣除,而不应该再受到5%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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