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富裕票”开具给没有真实消费的医药等企业员工作为报销凭证获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5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信息略】。2011年7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人殷佩佩,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虚开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为牟利伙同陈某、王某(均已判决)及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上海XX有限公司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未要求提供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介绍虚开给没有真实消费的医药等企业员工作为报销凭证。经审计,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XX参与介绍全国60余家公司收受虚开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万余元。

2022年8月25日,被告人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XX退赔钱款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X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在案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胡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邓中华

书  记  员  熊吉琛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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