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方X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 9021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17:15: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方X宇(纳税人识别号: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80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为376,073.15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376,073.15元),应纳税所得额288,023.07元,应纳税额40,684.61元,已缴税额18,930.19元,应补税21,754.42元,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至检查日止仍未申报补缴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越税限改〔2022〕1000000028 号)及其他相关资料;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相关信息;3.任职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情况说明》;4.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877.21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8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告知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8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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