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税款16余万元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2]205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70********,*族,专科文化,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贵州省盘州市**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总监杨某某,为**公司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价税合计1846860元,**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税款167694.86元。2021年12月7日,**公司补缴税款167694.86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且进行财务专项合规建设,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考察、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开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9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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