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晓说税】从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巨额补税风波谈组织形式转换的涉税风险

从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巨额补税风波谈组织形式转换的涉税风险

原创 慕容晓 慕容晓说税 2023-03-23 00:00 发表于辽宁

据报道,某上市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其“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该持股平台曾于2020年迁址北京,2020年4月份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2020年6月份,公司重新迁至上海。

本篇公众号文章,慕容晓老师将通过对员工持股架构的涉税梳理,从而对该核心员工持股平台的“补税风波”进行分析。

员工持股架构可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是指直接由被激励对象(核心员工)持股的方式,也是最原始的一种持股方式。在采用直接持股架构时,如果自然人股东过多,会造成决策效率低下,以及上市前难以高效签署较多法律文件等不利因素。同时出于风险隔离等商业目的,目前许多公司的持股架构放弃采取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而是通过搭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作为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一般由被激励对象也就是核心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且可以认缴,因此对于被激励对象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微乎其微,该公司设立经营的目的就是作为持股平台代被激励对象受让被激励的股权,进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的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可以解决前面提到的自然人直接持股签署文件及意见不统一等问题,还可以进行风险隔离,但是该持股平台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就是税负较高。如有限责任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面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最终税负为40%(25%+75%*20%)。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同样能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股权的目的,与此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有一个天然的属性---权钱分离,即普通合伙人可以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只要收益不考虑话语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政策也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合伙企业减持股票,仅需要一道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再有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税负将更低。

综上,部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减持股份之前,通常会希望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合伙企业,以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并非所有地区均支持有限公司变合伙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2010年发布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允许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在2011年6月,作为知名上市公司HK威视持股平台的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就曾迁往新疆乌鲁木齐市,并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随后其实控人随即套现百亿成为A股的“套现王”。但据了解,近年来新疆已拒绝为股权投资类、创业类型有限公司办理转为有限合伙的变更。目前,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131号)允许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将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正是由于上述文件,前文中的核心员工持股平台于2020年迁址北京。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部分上市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选择迁移至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成组织形式转换后,再迁出。但其中的涉税风险不容忽视,这是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而前文中的核心员工持股平台2020年迁址北京后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转变,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以企业的全部资产(股票)以及股东投资的公允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正是由于其未进行清算,从而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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