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所指的资产重组是否包括资产无偿划转?

资产无偿划转

留言时间:2021-08-19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所指的资产重组是否包括资产无偿划转?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税(2016)36文规定不征增值税的情形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涉及的货物和不动产不征增值税。光光进行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上述不征税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