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真不是小事,这个个案未予起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台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曾任铜川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孙某某和张某某、韩某某一块经营**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5月份将该公司出卖给他人。期间孙某某担任法人,崔某某担任会计。2011年9月铜川市印台区地方税务局焦坪税务所对该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公司经营期间乃至公司出卖后孙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公司财务和会计凭证账簿的保管和整理,均由会计崔某某管理和保管。一直到2016年至2017年期间,崔某某在铜川市北关老街道碰见孙某某、韩某某,询问二人会计账是否还有用,该如何处理,孙某某认为公司已经出卖,且税务机关也进行过检查,公司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等已经不用了,便对崔某某说“你看着一处理。”崔某某回家后遂用剪刀将账本剪碎,然后用白色皮卡车(车牌陕B8****)拉到欧景台小区附近的地方道路管理站门口的垃圾台烧毁。

根据税务机关保留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为1701431.25元;营业成本为5952747.82元;2010年度营业收入为24413245.65元,营业支出为22852987.1元;2009年营业收入为1710331元,营业成本为1397261元。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崔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销毁已经出售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时间跨度较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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