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律师队伍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朝阳律协   2020-07-14

全区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司法部办公厅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律师队伍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律〔2020〕39号)精神,区司法局将会同区律师协会,自7月到9月,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结合我区正在开展的律师行业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有关工作要求,请全区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前期对律师违规兼职及国籍的摸排情况,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和问题线索上报工作,并配合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做好违法违规律师的清理整治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律师事务所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整改: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二、工作要求

1.继续深入摸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党组织书记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一是认真组织填报司法部下发的《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1),经负责人签字、律所盖章后,于8月28日前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朝阳区六里屯西里五号);二是切实履行对本所执业律师以及申请到本所实习、执业人员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及时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主动向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报告,并监督指导违法违规律师开展纠错和整改工作。

2.充分运用手段,做好调查核实和建档建册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前期律师自行填报、所内审核的《北京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本次填报的《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登记信息,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同时,要认真做好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记录,形成工作台账,妥善保存,留档备查。

三、法律责任

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区司法局将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会同区律师协会,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标准依法依规处理。

1.期间主动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区司法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职业条件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期间不主动、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区司法局将信息核实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者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向市、区司法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虽不能专职执业,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区司法局经批评教育后,准予其限期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5.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会将有关人员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同时向北京市司法局报告情况。

6.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联系电话:65000518、65032359、65086487

附件1:《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行动自查登记表》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规范律师执业专项整治活动自查登记表(律师事务所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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