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4

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合规性问答】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财部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的解释:“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行业范围应当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对生活服务的规定执行。

这里既不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国统字〔2019〕44号),也不执行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在制定时肯定参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但是也对其中一些内容参照税收征管需要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比如,大家所关注的物业管理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没有被纳入生活服务,而是被纳入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因此,单就服务范围来说物业服务是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

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同学提出,很多物业服务都是针对居民住宅的,为什么当年非要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将其列作现代服务,而不列入生活服务呢?中国财税浪子对此还是印象深刻。在财税【2106】36号文出台之前的讨论稿中确实是将物业管理服务列作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但是如果将物业管理服务列作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就会导致很多企业购买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购买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属于禁止抵扣范围之列),所以在正式的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就将物业管理服务列作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了。当时那样处理还是非常有其合理性的。

类似的,还有同学咨询,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都不在加计抵减15%政策范围之列。

煤矿污水处理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呢?同样也是不能适用的,煤矿污水处理属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范畴(销售劳务),不在销售服务的生活服务之列。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医疗服务属于加计抵减15%范畴。但是如果是单独进行药品销售、医用材料器具销售,此时不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加计抵减15%的范围。

还有的同学会说,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文件对物业管理服务所属的增值税销售服务范围进行调整,比如将其重新纳入生活服务,或者将对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列作生活服务,你的回答岂不就是错误了?我觉得我不是算命先生,我只能根据现有确定的税收政策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政策修改了,我们也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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