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资金无偿借贷 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资金无偿借贷 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要点

资金无偿借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2月2日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免税期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只有23个月

适用税种

仅针对增值税予以免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免税

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对集团的理解可以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不限定行业范围,不是仅针对文件标题中的养老机构适用,也不限制房地产企业适用

资金来源

不限制资金来源,资金借出方主体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其外部举债融入资金

业务模式

1、资金直接占用,不签署合同,也不约定利息

2、签署资金借贷合同、财务资助合同等,不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免息,但是有还款日期

如果是集团内资金占用,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收取利息、免收利息,但是额外收取资金服务费等融资费用,不适用免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上,资金借贷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在无偿提供资金借贷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利息予以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的服务不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的全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举例1

为支持上市公司凯乐科技转型和发展,大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财务资助(此次借款人民币4亿元额度包括公司现存向荆州科达借款未归还余额)。借款利息为0,期限三年,即在三年内,公司可在该借款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荆州科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假设荆州科达与凯乐科技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该事项增值税处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免税周期,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举例2

为支持上市公司壹桥股份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向上市公司无偿提供借款1亿元人民币,该项借款为期一年。本次财务支持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公司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用于上市公司偿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的剩余贷款。鉴于前期公司与该行所签订贷款协议的贷款利率较高,提前偿还贷款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举例3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平潭发展关联方福建华闽拟向公司无偿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此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支付利息。公司与福建华闽同属于实际控制人刘平山控制下的企业。

假设平潭发展与福建华闽属于关联公司,但并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该事项增值税处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免税周期,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独立交易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息收入观(不做视同销售)——参考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规定,资金有偿借贷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利息收入范畴,不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因此资金无偿借贷也不涉及实施条例第25条所称的视同销售

金融保险劳务观(做视同销售)——参考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规定,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如果将资金有偿借贷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界定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范畴,就会涉及提供劳务,那么,资金无偿借贷也就会被视为无偿提供劳务而依据实施条例第25条界定为视同销售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上如果不将资金无偿借贷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则其风险转化为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需要按照前述独立交易原则,保持其交易价格的公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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