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评税】“税”事频发:打击虚开之动态分析

“税”事频发:打击虚开之动态分析

原创: 文 / 姜瀚钧  法言评税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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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日财税圈大事件频出,即使算不上惊心动魄也得算得上波澜起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了。

从9月1日开始,CRS(共同报告准则)信息首次交换,届时众多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将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

8月22日,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在京召开。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以上各个涉税事项都没有昆山龙哥被反杀事件引起的关注度高,但是件件都涉及到了老百姓、企业等各个方面日常生活经营问题。相信也给各位看官一种实在的感觉,税务越来越成为伴随终身的一件大事。

本文探讨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不得不说太巧了,8月22日四部委开了会,最高院发了通知。都是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问题,我们先从四部委开会的会议内容入手,其实在今年的4月11日,四部委就在北京举行过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合部署会,那时要求是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等。

笔者发现,8月22日的会议是对4月11日会议的细化,也是更为具体的表明了相关问题和措施,把四部委在打击虚开、骗税的工作方向更为明确化。这从两次会议的主题上就有所体现,4月11日会议的主题是“密切合作集成攻坚,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8月22日会议主题是“精准打击规范税收秩序,综合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可以看出,四部委对于骗税虚开的打击还是一如既往重视,更要求精准打击,主要目的之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毕竟经济有效发展,才能产生源源不断的税源。

本次会议内容首先肯定了税收法治全面加强、税收秩序有效规范,税收环境整体好转,但是特别指出的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属于高发,这两个顽疾自打我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时开始时就存在,可见即使金税三期推行后,这种行为可能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所以本次会议得要求重点打击的目标是以下两类:

1、   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重点,这段时间还有很多朋友咨询我买发票的问题,买来的发票众多都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假企业”开具的,想买发票的朋友们,颤抖吧!)

2、   严厉打击的目标是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而且还给前两类企业一个定性,就是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专业犯罪个人和团伙。但是这次打击还有一个重要要求,就是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些许紧张气氛,不仅给经济发展添些许不利影响。(在今年上半年增值税问题确实给众多企业带来了极度恐慌,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的转出要求,给一些一直依法经营的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些许紧张气氛。那么这次会议除了再次重申重点打击增值税和出口退税问题之外,是不是也释放出另外一个信号呢?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同时注意到,本次会议承接4月11日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四部委的合作机制,公安、税务、海关、银行协作办案,确实让骗税、虚开的行为大有无处遁形的趋势。

接下来,笔者要介绍一下在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这个通知在笔者朋友圈也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真不用那么激动,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再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就已经很明确的阐述过这个问题,此后很多法院也是按照此通知的标准作出的判决。所以说这个通知出来,没什么好激动的。

但是有些细节问题,不得不说一下。

1、   通知中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分别被定义为虚开税款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0万元以上,3年以上,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实际上从字面上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还是数额还是有区别的,如果单以虚开的税额为量刑标准的话,不考虑实际骗取国家税款,还是要比骗取出口退税量刑更重。

2、   法【2018】226号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起刑标准抬高到了虚开税额5万元,这要比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标准要高出五倍。可是有的朋友千万不要有以下几个错误认识。

第一、 只要虚开数额不到五万就万事大吉了,别忘了在刑事处罚之外还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一万以下,处5万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的,处5万至50万的罚款。注意,这里面可不是虚开税额,是金额。

第二、 只要一次开不到税额5万元的发票,就不会涉及到犯罪,朋友们不要想的那么简单,如果累计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也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要掉以轻心。

第三、 刑法205条除了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之外,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类情形分别判处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上至无期。可是在法【2018】226号通知中却没有表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属的情况。实际上法释【2002】30号中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是考虑到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差别还是很大,确实无法直接参照使用。笔者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这对被告人不能不说暂时是一个好事儿。

不论怎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历了太多,笔者翘首期盼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但也更希望该解释能够更符合现在的社会经济环境,营造一个更优良的营商环境。

关于新通知的更多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关注9月7日大力税手直播间,姜律师讲法:行政与刑事处罚视角下的新虚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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