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证券投资基金免税的尴尬

证券投资基金免税的尴尬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其实就是指基金运营环节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但是税法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含义。如果有人问你,这里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专户吗?你当如何作答?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分别简称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其中,非公开募集基金就是私募基金。我们也可以将上述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前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仅适用于公募基金,还是同时适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优惠政策激励的主体通常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专户。公募基金专户不是一个官方提法,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应该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监管依据是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投资的活动,就是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这里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 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 年10 月22 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号)同时废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从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对应的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普遍无法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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