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新个税法渐行渐近 西藏传来菩萨的声音

新个税法渐行渐近 西藏传来菩萨的声音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前天

2018年11月6日,偶然在微信群看到西藏地区个税改革的信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研究通过。目前还没有找到这个通知的官方渠道,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网站也没有查询到这个文件的原文。这也说明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大力税手注:于2018年11月9日西藏政府公开发布此文。【藏政发〔2018〕3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2018.11.9

新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总体延续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又在支持力度上给与必要的提升。 

首先,针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允许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一点其实是和上位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98号文的要求是一致的。新的所得税法实行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取消后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一部分并入经营所得。其基本减除费用按照新税法、新的实施条例可以继续保持这样的扣除力度(年费用六万元)。

对于原藏政发【2011】70号文中认可的扣除标准中包含的法定扣除标准均从3500提高到5000。这样也就意味着西藏地区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9000元,三类地区9400元,四类地区9800元。

另外,新文件明确了西藏地区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的的公务费用标准,公务费用标准部分实际上免征或者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中交通部分的标准是4000每月,通讯补贴标准是每月1000。这个力度很是很大的。这样的标准确实也值得其他地区羡慕。如果你是在西藏的一类地区,基本扣除+交通通讯扣除,合计是14000。

原藏政发【2011】70号文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7500元的,减除费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这一次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一政策统统取消废止,不在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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