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如何看,中国税务报这篇文章,未取得发票纳税调整不宜绝对化

今天与播菜伙伴共同探讨了《中国税务报》的这篇文章:

未及时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2017年购入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元。由于客观原因,供应方将在2018年8月才能开具发票。那么这笔100万元的原材料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你公司在支出当年及汇算清缴期限内即次年5月31日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因此,该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应在取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追溯至支出发生所属年度即2017年计算扣除。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欧阳弘毅

我们的学习心得:

小编认为这个问题,再补充一个小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不加这个,可能会产生一个矛盾无法解释:权责发生制不是强调的嘛,为何还5月31日呢?这才能关联起来。(这儿其实执行当中多数税务机关从未取得发票进行判断,在江苏地税等地方的意见中,也有提到发票并非唯一的支持“有效凭据”,且在这儿解释一下。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士就提出疑问了,这个原材料到底用没用呢?有没有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呢,这样才需要调整啊,这还真是一个事,有人提出来,认为调整的对啊,我才管不清、算不清,就调吧,这是自己不掏钱的节奏,哈哈。

小编认为是这样的:

情形

调整

说明

存货全用了,全卖了

纳税调整按案例来

增值税分期付款到8月很正常,但所得税只认到5月31日,不大“合理”,这是“扭”人家的规则啊

存货用了50(部分举例),余下50,50生产的东西全卖了

调整50就可以了,50还在存货里,调个什么来,根本没有进入利润总额来作为被调整的范围

这是能分清的,能算明白的

用了,但算不明白,不知当期卖的中有多少

没有办法了,自己算不清,如何调整呢?或许真如我们的同志解释的一样,全调整,取得发票再追溯,这是一般人的思考逻辑

小编认为调整还是不大有利于纳税人,算不清虽然属于纳税人的事,但是我们的这个以发票来定调整判断,因为人家如果已入收入,要求配比成本啊,只是欠人家款而已,所以以票来控制调整判断唯一标准,是不大合适的,非要折腾追溯吗。实在不行,就估计着来吧,省得双方“沟通”有困难,和谐一下

根本没有用,在存货里

不需要调整

没有利润总额什么事,但这种情形算起来也麻烦,特别购进批次多,库存量大的时候

通常小编看到的生产企业,据了解,并没有这样调整,而对于凭据的理解,其实是有延伸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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