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印花税问题汇总

1、委托开垦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委托开垦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发布日期】: 2012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3、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4、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发布日期】: 2012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5、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6、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11日~201212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8、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2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9、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2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10、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取得的发票金额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1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某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没有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现取得运输公司开给该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根据此项规定,上述单位应按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11、企业转让旧汽车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1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12、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发布日期】: 2011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合同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3、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112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4、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发布日期】: 201112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是否需要按购销合同贴花?

回复意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进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5、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10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既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一个合同缴税还是按多个合同缴税?

回复意见 :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但如果一个合同里对多个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既包含融资租赁业务,又有与融资租赁无关的购销业务,则应按两个合同计税贴花。

16、用外汇注册资本,应按照哪个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申报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1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注册资本是以美元计,分三次汇入,每次的汇率都不一样,请问我们应按照哪个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17、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1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比如,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18、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1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9、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发布日期】: 2010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

答: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20、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21、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其印花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201009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其印花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为印花税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来完税,而印花税票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印花税无需也无法规定纳税地点,只要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完税即可。

22、纳税人多缴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发布日期】: 20100910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纳税人以“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形式多缴了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印花税是一特殊税种,只对特定行为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按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或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法规特别规定可申请按期汇总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属于印花税特殊的计税办法。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目前为止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仍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3、无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要交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 20100817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有购销行为发生,但并没有订立合同,需交印花税吗?如果要交,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回复意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24、分次注资的印花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 20100816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300万。分次注资。那么,印花税按1000万征还是300万征?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资金帐薄印花税是按年征收的,因此应当就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与去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数贴花。如你公司当年实收资本只增加300万,则只就300万元贴花,而不是按注册资本1000万贴花。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要交注册资金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810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镇农民注册了一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衡阳市地税局珠晖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时,三所税管员要我们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我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是合作社成员评估的成员实物出资和货币出资的总和,不属于营业账簿,不应征收印花税。请问。到底应不应该交?

回复意见:自20087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现行印花税法规规定,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在帐薄启用时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

26、如何把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这一条款?

【发布日期】: 20100809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这一条款,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两个困难: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何谓正常理由,没有列举?三是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回复意见:1、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界定,可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各种核定税额的方式作为参照,通过比较予以判断。在税务机关做出认定其计税偏低的情形下,纳税人又不能对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可以按《征管法》35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征管法》中没有将判断标准的数字形式予以量化,这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果没有《征管法》第63条所列情节的证据,不能将其定性为偷税。

27、多家银行与同一借款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多家银行与同一借款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28、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缴纳印花税时,是否必须由甲乙各方缴纳,可否由第三方缴纳?

【发布日期】: 2010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缴纳印花税时,是否必须由甲乙各方缴纳,可否由第三方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29、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0、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发布日期】: 2010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31、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税务人员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答: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32、未经批准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 20100608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公司及类似的投资公司等的对外借贷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需缴纳,那相对于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外借贷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实不公平。

回复意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公司及类似的投资公司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此类借款合同在受法律保护和人民银行认可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两者的公平性无法比较。

33、重复缴纳印花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00521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湖北外的路桥施工企业,于20096月获得湖北省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册地(非湖北省)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证,依注册地要求缴纳了合同总计0.03%的印花税计9.7万余元,现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再次缴纳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应该合同签订地缴纳),对我方提供注册地开具的印花税票据不予承认受理,请问此问题如何获得适当的解决?既然依相关法规印花税应该在合同签订地缴纳,注册地为何也有权征收?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属于特定行为税,纳税人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计算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在书立领受地计税贴花

34、定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11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定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3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交纳地应在何地缴纳?

【发布日期】:20080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们是一家施工陕西省施工企业,在天津进行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我们从西安地税开《外管证》时,西安地税要我们必须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否则不给我们开,但我们在天津市“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外地施工企业在天津施工建筑营业税由此机构收缴)备案又要我们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但税法中这部分印花税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地争税源,增加了我们企业负担。请问我们应当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例如,北京的某企业上午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北京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因此,贵公司在天津签订的合同只要贴花了,就已经达到“三自”纳税的目的了,而不用再追究其是否应在行为发生地还是应在机构所在地贴花。

36、接收地方农电企业增加的权益是否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401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根据国资委的文件批复电力企业无偿接收地方农电企业增加的权益是否征收印花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规定: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缴纳印花税,对于未在税目税率中所列举的合同、协议及书据无需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您所述问题不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7、交通强制责任险是否按照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330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交通强制责任险是否按照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

回复意见: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险,也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38、商品房买卖如何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9、合并成立新企业启用资金账簿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合并成立新企业,在启用资金账簿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金账簿印花税适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40、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41、进料加工外商企业,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316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独资企业,签订的进料加工合同《加工贸易手册》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是否按账册交5元每本,还是按手册中记录的进出口总额计算交纳,还是不用交纳?

回复意见:进料加工业务应以进料加工和复出口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以《加工贸易手册》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其记载的进出口金额计算印花税,此外,企业的帐册应按每本5元贴花。

42、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2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缴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你公司向银行借的是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43、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 20100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44、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00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45、和解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和解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应以什么税目申报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和解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46、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交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12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一次按三年的租金额交印花税,还是按年交,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于在合同的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贵公司一次性签订三年的租赁合同,应按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47、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哪类合同计算?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12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哪类合同计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48、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11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49、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发布日期】:200911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200833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0、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092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也应缴纳印花税。

51、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贴印花?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82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贴印花?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5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销售货物,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开展网上销售的业务。客户在我公司网站上选择订购产品的数量、规格、结算方式等内容后在线下订单,通常我公司在收到电子订单后,会通过电话和客户联系,确认订单内容。但我公司和客户不签署书面合同。 请问: 网上销售是否需交纳印花税?电子订单是否会被视为“应税凭证”?如果电子订单不被认为是“应税凭证”,相关发票/结算凭证是否会被视为“应税凭证”?财税(2006)162号文 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公司的上述销售?国税函(1997505号中“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公司的上述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它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规定: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征收印花税。贵公司在网上开展销售业务,属商业企业,虽然未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供需双方开具的电子订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53、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062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54、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03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自然人在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双方都需要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55、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03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印花税?请回复。 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规定:从1994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8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6、关于总分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发布日期】:20080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以及分公司与非总公司的法人公司间的购销合同、订货单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件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据此,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80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印花税法按列举法征税,上面未列举土地使用权为财产所有权,可在日常工作中却较为常见,这个需交印花税吗? 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规定: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58、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80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在深圳,每月因有大量购销合同,无法按时向税局提供全部应税凭证,可否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申请印花税核定征收?已咨询深圳地税专管员,对此政策不甚了解。对我公司此状况,可否有建议?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所规定的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的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如贵公司存在上述问题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贵公司的业务特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的规定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按月计算缴纳印花税。

59、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订三方合同,见证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8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您好! 我们是一个中介机构,以前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我们不在合同中体现,现在有客户提出要我们以见证方出现在合同里,我们不明白这样我们是否需要加纳印花税。请赐教, 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据此,如贵单位与凭证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60、关于财产保险印花税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805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公司以1000价值投保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2000元,请问,公司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贴花,应如果计算?印花贴在何处?

答: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立合同人应按支付的保险费金额(2000元)千分之一 计算缴纳印花税。印花应贴在合同上并画销。

61、土地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803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土地租赁合同有人说不纳印花税,有人说要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请问到底哪种说法对?

答: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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