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安徽国税】12366热点问题-安徽国税二维码 10月11日

1.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以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如何取得纸质发票?

答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企业是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以及业务发生地以外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

答案:代开人只能为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且收款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在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不得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废止。此条款的废止,取消了不得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的限制,表明收付双方均不在本地或收付双方均不在本地且业务也不发生在本地的情况也可以在本地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1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多能延期多长时间?

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 2016年5月1日以后,建筑企业跨地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解答:建筑企业(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但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否则无法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增值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从事 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选择差额计税方法,所得税是采取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是否也是扣除代发工资等以后的差额?

解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申报的应税收入额应是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能差额申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纳税人发生研发活动中,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出台以后,哪些优惠政策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解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8.2016年1月1日以后,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

解答: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附件部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9.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0.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1.企业于2015年1月1日之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用于轻工行业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解答: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四大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自行 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所属层级:地方税收问答

12.高新技术企业清算注销时是否可以按照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应将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所属层级:地方税收问答

13.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如何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4.企业在清算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清算期间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进入清算期,说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5.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企业给予家属的赔偿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委托银行进行现金收取服务,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6.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残疾人办理的社保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企业2014年发给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于2014年实际并没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发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可以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7.2016年5月1日以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被服务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车辆由被服务公司提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被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接送,应按照什么税目征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提供驾驶服务,按照人力资源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浇灌和修剪维护等服务,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8.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9.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扣除后余额不足3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扣除后余额不足3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0.2016年5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快速理赔,将理赔款支付给个人,4S店提供车辆维修服务,4S店是否可以为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5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快速理赔,将理赔款支付给个人,4S店提供车辆维修服务,4S店是否可以为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理赔,若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个人,个人再支付给4S店,这种情况下不允许4S店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因为购买维修的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保险公司。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知识

21.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委托银行进行现金收取服务,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2.2016年5月1日以后,使用现金进行货物期货的交割,按照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未包含货物期货。货物期货的交割,按原增值税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3.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并取得收益,单位或者个人(含自然人)应分别如何开具发票并纳税?

解答: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本息的单位不需开具发票,对取得的收入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4.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项目,不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5.2016年5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否需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具(或备注)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及滞纳金?

解答: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6.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7.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地税发票的应纳营业税业务,能否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