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力税手,只唯专业解读

焦点: 问题很简单,基于IT技术方式的改善,而影响了操作的方式,这个本来就应人性化,至少目前是进步了,对于网上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可操作的纳税人,是一个好事。

详细解读:

1.改变了什么

废止旧(总局2016年第32号公告):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更新(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如原来是15日截止申报,那13日、14日就不能操作,万一这两天正好有人操作了,这个数据技术上就不认可了抵扣了,只有通过人工“申诉”的方式才能办理,这就是系统的不人性所致。或者万一这两天有一张专用发票超了180天,也是可能得不到抵扣了(不过可以人工继续扫描认证的)。

2. 名字也变更了

旧: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因为有操作内容在内的,其实小编认为还不如叫认证抵扣方便易懂,毕竟还是要确认一下比较数据的。仅仅是个名字,可以不必在意。

3. 哪些人适用

只有属于增值税A、B级纳税人的才能有“资格”用这个网上确认系统,其余的仍需要进行扫描仪扫描认证,或到税务机关的大厅办理扫描认证。有的单位可能说我们现在要申请如何办啊,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支持方式看,只要2015年度有申报数据的,那可以来补充认证,不然一年只搞有限次数,纳税人不方便的。

4. 扫描认证抵扣与选择确认平台抵扣差异

前者仍然执行到当期,如月或季最后一天,只有期限内认证的才可以抵扣在当月;后者是在申报前,即次月申报期限内,都可以操作并且可以抵扣在上一个期间内,有一个延伸期的差异。

不过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就是供应商次月开具过来的,那是不能追认到上一个期间抵扣的,只有开具日期是上一期间的,才是有滞后确认的操作而已。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阅航天信息的介绍: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3685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发布公告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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