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12366热线2022年5月热点问题2022.6.15

12366热线2022年5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6-1515: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3、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2022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是否可以就取得的全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不能就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取得的2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出台后,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否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八)销售不动产。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预计2022年4月份取得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销售额,因下游企业抵扣的需求,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销售收入尚未开具发票。可不可以部分放弃免税,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30万元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如选择放弃免税。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型流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购进的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9、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优惠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0、委托研发,委托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按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还是按受托方实际发生费用做为计算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11、信息传输业企业,从业人数1500人,营业收入15亿元,资产总额20亿元,能否适用此次出台的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中,只要有一个指标符合条件即可判断为中小微企业。如公司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业人数1500人,未超过信息传输业从业人数2000人的上限,虽然营业收入超过了10亿元,资产总额也超过12亿元,也就是说有两项指标超标,一项指标在中小微企业标准之内,公司也属于财税2022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适用新购置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12、建筑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新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这台生产设备能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600万元的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按照财税2022年第12号公告规定,购置设备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公司对其也按10年折旧扣除,可以将其单位价值的50%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即300万元可以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另外300万元可自2023年起在不短于9个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13、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对设备器具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设备器具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在购置时点上,属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金额上,其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4、中小微企业今年1月份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700万元的机器,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该政策适用于企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公司在今年1月份购置了单位价值700万元的机器,虽然这台机器购置时间是今年1月份,在财税202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之前,但根据该公告规定,也可以在2022年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15、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2022年2月份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不选择享受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

可以。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政策。需要说明,目前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仅适用于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对于2022年新购置设备器具拟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建议抓紧时间及时适用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6、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1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缓税公告发布前,因为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所以缴纳了滞纳金。在办理退税时,这部分滞纳金能否退还?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的,在办理退税时,多征的滞纳金应随同税款一并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款,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入库并缴纳滞纳金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18、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9、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现要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满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21、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22、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2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关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本人扣除比例等。

24、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条件,从2022年1月起原单位按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但是在2022年4月更换工作,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是不再减除还是按每月5000元累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更换工作单位后,不再满足上述第3个条件,即“同一单位”适用条件。新单位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也就是说,2022年4月到新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新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减除费用应当按照5000元(5000元/月×1月)扣除。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另外,由于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6万元/年减除费用,为减轻个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建议您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25、个人2021年全年在A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总计4万元,A单位正常预扣预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同时,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总计3万元,也正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累计7万元。2022年,A单位及B单位在给我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适用直接减除6万元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您符合上述条件,扣缴单位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政策,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但是,如果您在两家单位同时享受19号文件规定的扣缴政策,即重复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会导致您须在汇算清缴时对多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造成预缴环节不缴税而汇算清缴时集中大额补税的情形,不符合19号文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您有两处任职受雇关系且均符合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选择一处享受政策,另一处不再扣除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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