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赎回私募基金环节,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LP个税 2020.7.23

赎回私募基金环节,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LP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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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9268009cccd4ca988720966607cce9b

您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赎回私募基金(赎回单位净值大于认购或申购的单位净值)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930ad90cf04e54a14a6742cee29bc5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非保本非贷款利息性质)及赎回时有收益,那么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及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3点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深圳税务

【深圳税务】私募基金清算个人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e6152e8eba643ceaa31cf4fc934ead2

我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成立了一支私募投资证券基金A,A私募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由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A私募基金定向投资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部分股份,2018年该新三板公司摘牌了,并且所有股份溢价整体出售给一家上市公司。该私募基金未投资其他领域且该基金获得了盈利。

请问我司在清算该私募基金分配投资者投资收益时,是否必须就自然人投资者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该个人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是否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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