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务】纳税人办理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业务须知 2020.7.31

纳税人办理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 2020-07-31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纳税人办理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业务需提交资料

办理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业务提交的资料,属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名押印),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字样,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办理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业务提交的资料:

1、销售不动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房屋建筑物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存量房转让可不提供此报告);

3、转让旧房的,应提供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存量房转让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原始成本的,可不提供此报告);转让新建房屋的,应提供与该不动产(土地、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全部成本相关的原始合同、收据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土地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提供原销售不动产合同及发票、契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或非企业所得税正常申报单位销售不动产的,应提供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全部成本相关的原始合同、收据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房地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涉及法院裁定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7、转受让双方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销售住房的,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房产登记情况证明;

9、该业务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的说明材料;

10、与销售不动产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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