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有关问题及解答(第二讲讲义)2020.04.08

2020年04月08日

所得税司税务讲堂讲稿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所得税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我们前期通过12366在线访谈、税务讲堂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了介绍。为更好地落实政策,今天我挑选了纳税人提出的有代表性的一些问题,向大家作进一步解答。主要涉及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案是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这里问的是一个办理手续问题。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个支持政策内容主要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方面的。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很多纳税人对困难行业企业的范围问题很关心。这里我强调一下,财税8号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5、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这个问题实际上想了解这次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与现行政策有什么区别。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与现行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放宽了比例的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纳税人普遍关心,属于具体办理手续方面的。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税前扣除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9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单位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我在这里将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大家介绍一下。按照财税99号公告规定,单位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自己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单位凭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单位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员工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捐赠的。单位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8、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也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税99号公告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这里我告诉大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10、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国家发布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请问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案是可以的。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的解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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