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诚信纳税促诚信社会 2014.4.29

2015年4月29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以“诚信纳税促诚信社会”为主题的在线访谈,纳税服务司吴宏韬副司长和稽查局于海春副局长,就公布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及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题:诚信纳税促诚信社会

时间:2014年4月29日上午10:00分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fangtan/cxnsccxsh/index.html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访问税务总局网站。今天我们非常高兴为大家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吴宏韬副司长、稽查局于海春副局长就公布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及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首先,欢迎吴宏韬副司长和于海春副局长的到来。[2015-04-2910:00]

[主持人]2014年下半年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今年税务部门首次使用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首先,请吴司长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今年纳税信用评价的一些基本情况。[2015-04-2910:04]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2014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第一年,目前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顺利结束。4月28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布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门户网站汇总公布了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予以褒扬。据统计,A级纳税人占全部参评户的7.7%左右。为激励守信,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同步通过201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实施了多项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2015-04-2910:04]

[主持人]尊敬的于海春副局长,欢迎您再次做客在线访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出台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好吗?[2015-04-2910:07]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税收宣传月中与大家重逢,再次进行深入交流。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与国家发改委等20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上述两项文件奠定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制度框架。形象的说,就是“一体两翼”模式,“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确立,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2015-04-2910:07]

[主持人]非常感谢,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们的提问。[2015-04-2910:07]

[绿色的草地]纳税信用的级别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的?[2015-04-2909:40]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2015-04-2910:11]

[12730]请问下这个纳税信用评价是要申请了才给评的吗?[2015-04-2909:4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一般情况下纳税信用评价不需要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因存在“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情形,没有参加本期评价的纳税人,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2015-04-2910:19]

[蓝色的天空]我想知道税务局都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2015-04-2909:34]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特别设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95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4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我们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2015-04-2910:23]

[lonely孤独]假如企业被评了D级,会有什么处罚吗?[2015-04-2909:46]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的措施有:(一)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等。[2015-04-2910:28]

[网友12749]我们企业被评了A级信用级别,我们是不是可以两年内不被检查?[2015-04-2910:0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A级纳税人不免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信息是纳税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2015-04-2910:30]

[月光使者]我是一个个体户,为什么没有我的纳税信用等级?[2015-04-2910:17]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2015-04-2910:34]

[12779]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信用级别?[2015-04-2910:28]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2015-04-2910:36]

[12792]请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频率和公布的期限是什么?[2015-04-2910:36]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按照《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都要公布一次案件信息。案件信息的公布期限为2年,案件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但税务机关在后台要予以保留。[2015-04-2910:41]

[幽谷百合]请问要拿到A级纳税人是不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2015-04-2910:11]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评价和税款缴纳的多少是没有关联的,纳税信用状况不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以规模大小论高低,只按纳税遵从的行为记录客观反映。[2015-04-2910:43]

[栀子花开]我公司被稽查局检查,有少缴税款但没有说是偷税,金额也不大,想问下是不是直接就判D了?[2015-04-2909:41]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对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非税务稽查只要发现问题就直接判为D级。如稽查发现少缴税款行为属于“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情形的,扣1分等。[2015-04-2910:44]

[不灭的光-Baek]我们公司在2014年丢失发票,这会影响到信用评分吗?[2015-04-2910:07]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会有影响。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2015-04-2910:46]

[Tears伤心]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2015-04-2910:04]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A级纳税人名单已经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布,您可以登陆税务网站进行查询。B级、C级和D级纳税人名单暂没有在税务网站上开放查询,如果你需要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可以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在税务网站上开通了纳税信用级别的自我查询服务,经身份认证后,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我们将进一步加快纳税信用信息化建设,逐步扩大可网上自我查询纳税信用级别的区域。[2015-04-2910:49]

[12736]纳税信用评价要收费吗?[2015-04-2909:5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2015-04-2910:49]

[suden]我们公司上一年度因排污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听说信用信息会共享,那这项处罚记录会不会影响到公司在国税的信用级别?[2015-04-2910:10]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环保不良信息属于纳税信用信息中的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不扣分。[2015-04-2910:51]

[斜阳云云美]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案件当事人吗?[2015-04-2910:42]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是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2015-04-2910:52]

[大觅·sincerly]请问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2015-04-2910:32]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对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对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

另一部分是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和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信息。[2015-04-2910:55]

[12791]除了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也要公布,是这样吗?[2015-04-2910:34]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是的。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税务机关也可以一并公布。这个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他们进行公布,提出诚信要求,与《会计法》和相关从业准则是一致的。[2015-04-2910:57]

[Gothic]我是一个中介代理公司,为什么我有的客户在查询评价结果时被告知今年不予评价?[2015-04-2910:1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有五种情形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一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二是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是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是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如果你的客户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上述情形,不参与评价。建议对照上述情况,确定您的客户是否属于参评范围。[2015-04-2911:00]

[Backspace]截至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公布了多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015-04-2910:38]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截至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425件,涉及企业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共计553名自然人。

从公布级次来看:最高达到总局公布标准的66件,最高达到省级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110件,最高达到市地级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221件,达到县级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28件。

从公布类型来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2件,偷税案件27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02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9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3件,其他类型(复合案件)29件。[2015-04-2911:03]

[12790]请问公布的是什么类型和什么标准的案件?[2015-04-2910:31]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等6类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票面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抗税案件由于情节恶劣,因此,不受金额限制。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2015-04-2911:06]

[т信念]评价指标中有一项“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得评为A。请问这里的非正常原因指什么原因?[2015-04-2909:50]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非正常原因是除正常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2015-04-2911:08]

[12800]请问联合惩戒措施如何具体实施?[2015-04-2910:44]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等措施。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这些惩戒措施是如何实施的,下面我举两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一下:

1.关于阻止出境。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阻止其出境。

2.关于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定期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征信系统并将其整合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中,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在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就会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除了上述两项措施,其他联合惩戒措施也基本按照这样的路径实现。[2015-04-2911:12]

[迷茫之城]对评价结果有疑问怎么办?[2015-04-2909:42]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2015-04-2911:13]

[12773]请问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参与评价是什么意思?[2015-04-2910:19]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2015-04-2911:15]

[秀man]那么税务机关将通过什么载体对外进行公布呢?[2015-04-2910:35]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15-04-2911:16]

[网友12738]请问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吗?[2015-04-2910:26]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是A级信用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对于A级纳税人,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还可享受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五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六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可以被评定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从而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七是纳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在全国推出“征信互认银税互动”项目,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研究更多、更“有力”的激励措施,特别是和外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让守信者收获更多的便利与实惠。[2015-04-2911:19]

[忆蝶梦寒]请问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部门有哪些?[2015-04-2910:43]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联合惩戒措施由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实施。[2015-04-2911:21]

[12796]《合作备忘录》包括哪些内容和惩戒措施?[2015-04-2910:40]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包括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其他事宜等五大部分内容。其中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是备忘录的重点内容。

在具体的惩戒措施方面,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内部惩戒方面,税务机关直接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最差的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

外部惩戒方面,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公安、法院、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由这些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17项惩戒措施。[2015-04-2911:23]

[12800]根据您上面的介绍,您能简要总结一下《合作备忘录》有什么特点吗?[2015-04-2910:45]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好的。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下,21部门联手对税收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是一项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合作备忘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及的措施多。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涉及到18项联合惩戒措施,几乎包括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的惩戒失信行为措施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

二是惩戒的力度大。《合作备忘录》规定的17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到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融资信贷和评优评先等予以多方面的限制。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发挥出“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影响的范围广。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使税收违法者付出应有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通过反向激励机制,调节纳税人的心里预期和行为决策,对激发、引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将发挥积极作用。[2015-04-2911:26]

[明月几时有]请您介绍一下目前联合惩戒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2015-04-2910:46]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好的。2015年3月26日,根据《合作备忘录》,税务总局首次将425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到20个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此举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目前,联合惩戒工作已初见成效。北京、河北、内蒙古、宁波4省(区、市)的国税部门已对48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边控申请;北京、广东2省(市)的3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欠税被阻止出境;北京、湖北、青岛3省(市)有6家企业因受“黑名单”的震慑,主动补缴欠税合计2411万元。[2015-04-2911:29]

[握紧手里的梦想]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如何被保密?[2015-04-2909:51]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其中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第五条对信息的披露做了具体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首先考虑要为纳税人保密。但税务机关依法也可以合理使用、有序发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015-04-2911:30]

[12754]会计因为笔误,导致少缴税款,这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价?[2015-04-2910:09]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因此,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因明显笔误造成少缴税款的,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得分。[2015-04-2911:32]

[12770]能不能具体说说你们这个信用办法中关于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含义?[2015-04-2910:16]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吴宏韬]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因“黑名单”被判D级的,其D级评价一直保留至“黑名单”从公布栏撤出的评价年度,次年不得评为A级。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下一年度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2015-04-2911:35]

[海映蓝了天]刚才您介绍了“两翼”之一的案件公布,下面我们继续谈一下“两翼”之二的联合惩戒。您能首先介绍一下联合惩戒制度出台的目的吗?[2015-04-2910:39]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好的。在案件公布的同时,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增加税收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税务总局与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共同制定了18项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这是发挥部门间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2015-04-2911:36]

[12805]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如何推进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2015-04-2910:48]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2015年,是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关键之年,必须要确保起好步、打好基础。我们将依法、依规、有序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和20个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已经正式印发各地有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今年3月27日发文,就落实《合作备忘录》做出了专门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时、依规向相关部门提供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和支持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我们还将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扩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2015-04-2911:37]

[主持人]谢谢吴副司长、于副局长的认真解答。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对吴司长今天的在线交流,我代表广大网友再次表示感谢。[2015-04-2911:37]

[主持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已在税务总局网站汇总公布。大家可以登陆网站进行查询。谢谢大家。[2015-04-2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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