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新三板股息分红所得个税问题6篇汇总 2019.9.3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2019年1月份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6月份公司分红,目前我持有股票没有卖出。像我这样的原始股东,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rdzs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期限已经超过1年,2019年取得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2019年6月初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当月底收到该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2019年8月我卖出该股票。那我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19-09-0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再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分红派息时,您持股时间尚未满一个月,但您转让股票时,实际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新三板挂牌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19-09-0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个人税款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最后由挂牌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我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8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某公司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权各10000股。2019年3月公司挂牌成功。2019年5月我在二级市场卖出10000股,目前还剩10000股。2019年6月,我收到公司派发的股息3000元。请问我的股息如何计税。

发布时间:2019-09-0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您2019年5月卖出的股票视同为2018年1月取得,则该股票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对应的利息股息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您剩余持有的10000股取得时间是2018年8月,分派股息时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等到你再次转让时才能确定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异化税收政策。

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0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来源包括以下几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及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3月,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200000股。5月,我取得分红8000元。9月,我与配偶协议离婚,新三板股票分割过户100000股给前妻。请问我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税?

发布时间:2019-09-0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019年9月,您将新三板公司股票分割过户给前妻,属于股票转让行为。该分割转让的100000股股票对应的股息红利为4000元,应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00股继续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再计算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别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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