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五)——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2019.5.5

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五)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5-05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5/680c0b81b4a24ae2bde3c120aeb8aa8f.shtml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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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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