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8年9月) 2018.10.31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8年9月)

2018.10.31 http://www.bjnsr.gov.cn/rdwt/view?id=EC6C2F263E0243C1B6A3AFB93A01C46A

1.合同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但合同中途终止,能否退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七条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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