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北京税务】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7月) 2018.8.2

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7月) 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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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主表第2行还是第3行?

答:填写主表第3行。

2.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企业2018年4月份和对方签订了合同,4月份就发货了,是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现在还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能不能开原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应按上述规定判定应税销售行为的所属期,如应税销售行为的所属期为小规模可按征收率开具发票;如应税销售行为的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财税〔2018〕33号文件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之前领购过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勾选确认平台也在网上税务局吗?

答:北京选择确认平台仍为原网址,不在网上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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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5年前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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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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