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上海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0期) 2018.5.9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8-05-09 09:09  来源: 上海税务 http://www.tax.sh.gov.cn/pub/bsfw/bmwd/201805/t20180509_439082.html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2017年度汇算清缴何时开始网上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接收工作,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具体时间以各省市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本市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已于2018年3月底正式上线并投入使用。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指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销售成品油是否还可以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其他个人临时提供服务可以代开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八、如何通过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24)规定:“三、开具流程

(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企业(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本单位(个人)的完税信息。

(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企业纳税人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下载、自然人纳税人直接下载完税信息后,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九、网厅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的企业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企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二)页面初始化时,查询结果区显示当前登录纳税人以前登记过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任意一条信息前面的圆点,可对信息进行查看,如果当前信息的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或协议终止,则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如果协议状态为验证失败,可以修改“缴款账号名称”和“缴款账号”,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如果协议状态为未验证,可以直接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

(三)点击“增加”按钮,可以新增一条三方协议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区相关信息,*为必录项,选择一条银行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页面弹出提示框,显示三方协议号,点击“确定”按钮。(注:新增三方协议时,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银行登记信息,如纳税人从未办理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办理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没有登记过,请先至“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进行报告。)

(四)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按钮验证CA信息。

(五)点击左侧“我要查询”中的“事项进度”菜单查看事项办理进度,如果反馈状态为“已办结(同意)”,即可点击该文书号查看三方协议通知书。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三方协议,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三方协议。(建议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协议,协议书可以不采用正反双面打印。)

十、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十一、施工企业产生扬尘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2号)的规定: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十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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