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8年1月份)(一)2018.01.19
来源:海南省国税局 日期:2018-01-19
一、2018年1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什么新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没有打印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的规定:由于纳税人众多,纳税人因未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三、新增哪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小规模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收入,又有营改增服务的收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信息来源: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1998783.html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