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异地缴纳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异地缴纳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北京设立的部门可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银行账户,北京员工工资通过北京账户支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海南地税

海南地税纳税咨询库 2015.6.26

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member/guestbook_detail.jspx?id=71961

母公司人员在控股子公司任职薪酬社保公积金所得税扣除   2015-06-26

内容:母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母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任职,工资薪金在控股子公司发放并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则由母公司以控股子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代缴后再由子公司付给母公司,母公司开收款收据并附上代缴社保公积金凭证复印件给控股子公司入账。请问:1.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由母公司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能否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母公司名义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在子公司计算个税时扣除有无问题?允许或不允许的政策依据?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若能提供资料证明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母公司名义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母公司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员工任职当地标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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