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汇算清缴系列二】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所得,申报表解决了纳税地的争议吗

【2017汇算清缴系列二】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所得,申报表解决了纳税地的争议吗

2018-01-22 第三只眼

敬阅读者:

接下来,我们将全面应接新申报表修订之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国、全企业、全从业者,修订背后的那些故事,我们一起来探索,小编期待给你不一样的“专业”讲解。

话题一:人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所得,申报表解决了纳税地的争议吗

在2017版本的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增加了一行:

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这个说明,直接明确的一点是,法人合伙人,你们要关注这个了,我们非常重视了。为何不是分的利润,其实这儿是这样的,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来讲,合伙企业本身的分配利润过来就是名份:经营所得,即使合伙企业取得的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也是不能穿透到股息红利给法人合伙人享受免税。所以经营所得,你们又不并到我们投资人的收入,支出中作纳税调整,所以就是你们自已这块合伙企业的利润要作表外单独的纳税纳税处理,再并到投资人的“纳税调整项目”中。

所以这个数一般是大于会计利润最后分的数的。比如合伙企业利润100,分给法人合伙人50,结果纳税调整后是120,所以分过来是60,这个60就要先纳税调整:

(1)账载0,税收60,纳税调整60.

(2)如果第二年分过来50,则第二年就作纳税调减50,税收是0,因为去年调增过了。

但小编想再聚到今年的问题是,这个明确是我们合伙人计算所得,但是不行啊,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在合伙企业所在地啊:

湖北地税的意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

六、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省局鄂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政策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而天津国税之前也有这样的说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提出: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而后在期津地税所[2008]14号中进行了调整为选择:

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再后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6年第13号将14号文废止。

所以小编分析,虽然个人是在合伙地计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法人所得税,虽然也是在当地注册,目前可没有说在当地计缴的政策啊,流转税留在当地,所得税却没有,是不是也有点不那么“公平”,但是当下申报表的意见,是不是也进一步说明不应在当地计缴呢,因为我合伙人如果亏损,难道我还要在当地缴吗,如何,什么名义呢?这个问题,恐怕是一个财政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在税法上找支持的问题,小编认为,属地当下是没有权利来这样规定的,本无争议,却也多了些烦恼之事,让征纳双方都有了困难的感觉,建议财税部门关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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