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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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内部资料 2012年12月13日) (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能否申报扣除?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鉴于因债务人或被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生损失的情形复杂,涉及的证据不易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做进一步研究,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予受理。 【北京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摘自网络) (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问题: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在一个年度完成清算并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但在下一个年度才取得依法注销文件,该笔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完成清算的年度还是依法注销的年度?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
宁波国税 | 2011年度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2]1号 2012.1.16 18、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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