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社保费等的跨期支付税前扣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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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2018.4.28 三、企业2017年计提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缴纳,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北京国税 | 2018年3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8.4.9 2.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标注:点赞,职工薪酬调整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发生额实际上没有什么核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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