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哪些作为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哪些作为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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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税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2011.4.6

二、视同销售收入

1.问:什么是视同销售收入?税收是怎么处理?

答: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内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再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利润;(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也称为外部处置,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利润。

2.问:企业发生哪些情形的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收入?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南京国税

南京国税2015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单位的员工作为福利,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本企业员工作为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发布日期:2018-03-21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8/3/21/art_26601_559090.html

问题77:企业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东莞国税

东莞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7.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解读:

1.原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什么价格销售?第三条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思考:上述规定存在什么漏洞?

2.新政策规定:

三层含义:发生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注:不再区分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均按公允价确认。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也即: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8.3.12

一、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国税

厦门国税2018年3月热点   2018.3.14

我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2018.3.14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河北国税

河北国税12366 2012.11.16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建立控股子公司涉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6日有效   http://12366.he-n-tax.gov.cn/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2130000002012110800006

一、投资方: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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