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2016.10.8
(五)“三流一致”的规定营改增后该如何把握?
答: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标注:这个文件仍然有效,尽管屡有突破,有认为不合理,不符合当下的情形,那是自己突破的,三流不一致不代表必须有问题,但可能是存在问题,因此税务机关自然是可以以此作为检查入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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