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0 遗失、丢失发票如何处理

遗失、丢失发票如何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山东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7月5日    2016.7.5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营改增热点面对面访在线谈 10月21日    2016.10.21

网友 游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应该怎么处理  [10-21 10:03] 

白田福:应当在次月报完税后到税务机关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可以将本证明单连同该发票的清晰的复印件交给购货方进行认证。  [10-21 10:13] 

浙江国税

2016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9月5日  2016.9.5

听说有新政策规定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答:不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只是取消了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登报申明仍然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只是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江西国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类)2016.11.7

营改增之后丢失营业税发票,现在要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答:不需补开增值税发票。

四川国税

2016年11月份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2月6日  2016.11.6

14.若不小心丢失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才能将该成本费用进行入账处理?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如购买方丢失已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首先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或者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其次应取得开票方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后,可以代替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海南国税

12366汇编(2017年2月份)(二)2017.2.28

一、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以何种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湖北国税

12366热点每日问题2016.12.8

3、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宁夏国税

2016年11月份热点难点问题11月24日2016.11.24

八、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福建国税

2016年9月12366咨询热点和难点 2016.10.31

44.购买方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经登报声明,现在发现开票有误,发票无法收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专用发票丢失无法收回发票联和抵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重庆国税

重庆国税网友问答 2017.4.21

12纳税人遗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该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7-04-21 14:19:00

答:销售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作为记账联使用。

购买方丢失取得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内蒙古国税

2016年12366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汇总   2016.3.10

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广东国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遗失应该如何处理 【广东国税】 2018.3.21

问:我方将佛山一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遗失应该如何处理?我单位在湖南。

答: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时间:2018-03-21)

厦门国税

地区口径:【厦门国税】在线咨询:丢失发票 2018.5.11

标题:丢失发票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15

内容:丢失了已经作废的3张网络发票,这个罚款是怎么样罚款的呢?(有俩张有记账联)和发票金额、是不是作废有没有关系?丢失别的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也一样吗? 姓名 淦港苏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的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丢失普通发票需要及时登报申明遗失,并办理“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编码:030107”业务,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如下: 1.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 A0202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丢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填写) 3.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达不到公安部门的报案受理标准的,附送纳税人签章的挂失声明)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及复印件。若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处理。 关于罚款,请参考《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第1号)第32项“丢失发票”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裁量阶次从“轻微”至“特别严重”有四个不同使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5:15:34

甘肃国税

12366呼叫中心热点问题汇总8月17日    2016.8.17

3、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学习理解]

丢失专用发票还有办法在增值税上链接,丢失普通发票各地意见不一。比如有的回复用复印章盖章之类,这些做法其实是为企业所得税举证列支服务的。同时注意接受罚款,登报等处理,不过现实当中不重要的发票,也多存在企业未登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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