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4 保险经纪公司试点前已确认经纪费收入并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如何开具发票

【安徽国税】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2017.1.3

14.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费,在试点前已按照保单的签发日确认了收入并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试点后,保险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开票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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