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辽宁省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1号),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4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

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公告[2015]8号)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具体要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1号文件相续出台了3份文件,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及具体量化指标,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制定了量化指标,使基层地税机关有了操作依据。

1、什么样纳税人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或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向哪级地税机关申请?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规定,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4、什么时间段内申请呢?
答: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时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时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注:即为次年8月31日前】
5、申请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答:(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1.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
  2.经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4.县(区)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6.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等资料;
  7.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如何界定?

答:“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其收入总额的60%(含60%)。
7、“发生严重亏损”如何界定?

答:“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8、“遭受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9、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参照标准?
答:国家鼓励类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九号)执行,并随之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存在问题:

由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公告〔2015〕8号)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实际上符合规定的纳税人2014-2015年度可能因没有具体规定量化指标而不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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