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603707.SH)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可转债募集说明,披露因 2014 年 5 月 10 日与南京健友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制剂合作研发及批文所有权转让合同》合同确定转让价款为 450 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016 年 9 月 9 日,被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追缴印花税1350元(大力税手注: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计税)并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675 元。

大力税手附:【印花税税目及税率对比表】征求意见稿20181101VS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603707 健友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修订稿)》【2020.5.2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2971&announcementId=1207831285&announcementTime=2020-05-20#

(二)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等

1、重大诉讼、仲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6 年 9 月 9 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6]138 号),发行人因 2014 年 5 月 10 日与南京健友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制剂合作研发及批文所有权转让合同》合同确定转让价款为 450 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被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共计人民币 675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发行人 0.5 倍罚款,为相应处罚标准的下限,且所涉及的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已经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此外,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4 月 24日、2019 年 7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分别出具了《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未发现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因此,发行人前述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