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201411日起,补充养老保险当中的“年金”得到了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这也是因为当下年金较多所基于现实考虑的。但是同样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非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因为“哭的少”,暂时未纳入到递延认可的事项之中,这也更需要与时俱进,考虑更多的公平性待遇问题。

当然难受的可能是基于财税[2013]103号文件中,是按月计算是否缴纳符合递延标准的年金额度,但我们知道,有的企业可能不知道,就是按季、半年或年来缴纳年金的,那能否以分摊月份来确认各月计税所得吗?一这样也麻烦,让税务机关折腾退税,不现实,二是旧政策下也没有给予考虑,因此当下有的企业认为一下子交几个月超标计税不合理,这只能说是特殊情形之下的特别技术处理的问题,也真不好大张旗鼓的与税务机关展开对立讨论。故建议还是通过按月划拨为最轻松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