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情形,税法上非常简单的规定了成本法的处理原则,即不考虑对方损益状况、与本企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除了追回或收回投资,应保持原始投资额不变的计税基础。

同时税法上并不考虑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时投资成本确认的两种情形: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税法更强调独立主体之间的行为判断,只是在重组时计算税收成本要考虑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

依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虽未明确,但我们认为应适用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而税法并不需要进行对应收益确认,也不能调整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