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同志们都年纪轻轻,出风险的可能性不高,索性就只投保了小金额的,而余下的部分每个月随工资一块发放了,比如一个月发放50元。那这种情形我们是认定其为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政策得不到税前扣除,还是认为这是发放的工资薪金呢?

我们的理解是,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那所得税的任何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或相关利益,都不用考虑调整了,全往工资薪金中靠。其实我们知道,工资本身也是有规则的,我们的建议是首先判断其支出属性,是不是符合标准,则是要看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限制口径了。

所以这种发放式的,我们认为还是要谨慎适用,省得认为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不让税前扣除,反而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利益因素考虑。